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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對象: 本校招生對象含括國中及國小 5 、 6 年級在籍男性學生,因主要照顧者,經濟、文化 等不利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學生未獲適當照顧(或疏忽)而導致就學情形不佳者。 (二)經常性離家逃學之學生。 (三)經原學校及教育局評估學生現況不適合原學校學習需於中介教育措施輔導者。 (四)特殊個案需中介教育措施緊急輔導之對象。 二、非屬本校應提供就讀之學生: (一)不適合學校住宿生活之學生,如患有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藥癮毒癮、曾有自 殺行為(跳樓、服藥、燒炭、割腕等行為)。 (二)會危害其他學生身心者,如有暴力攻擊、性侵(性騷擾)等行為。 (三)法院或社福體系裁定安置個案。 (四)學習特殊需求學生,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審查鑑定通過者,其於國民教育階段,應就近入 學,同時施以適性之特殊教育為宜。 (五)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無轉介就讀意願。 參、就讀名額總額 一、 5 年級: 1 班。 二、 6 年級: 1 班。 三、 7 年級: 1 班。 四、 8 年級: 1 班。 五、 9 年級: 1 班。 六、每班 12 名,全校 5 班共 60 名,限男生。 肆、申請方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由在學學籍國中經學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 2 二、國民小學學生由在學學籍國小經學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 三、申請與轉介程序 (一)在學學籍學校提出申請,由本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二)初審包括書面審查、學生個別訪談、學校相關人員訪談、家庭訪視。 (三)本校復學輔導就讀執行小組針對初審結果提出建議就讀名單,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 (四)本市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召開轉介就讀會議進行複審,未符合初審建議就讀名單內學 校,相關人員可受邀列席補充說明。 (五)通過複審學生,依報名先後順序及複審會議決議情形至可以容納人數為止,餘人列 為候補名單,俟有名額再行通知原申請單位。 (六)視學生入學後適應情況不定期邀請在學學籍學校相關人員參加就讀輔導會議。 五、申請時間 一、學期初申請: (一)第 1 學期入學: 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至 6 月 11 日(星期五);申請對象為 國小 4 、 5 、 6 年級及國中 7 、 8 年級學生。 (二)第 2 學期入學: 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五);申 請對象為國小 5 、 6 年級及二、國中 7 、 8 年級學生。 二、學期中申請:學期中急迫需求者,本校不定期受理申請: (一)第 1 學期學期中入學:申請對象為國小 5 、 6 年級及國中 7 、 8 、 9 年級學生。 (二)第 2 學期學期中入學:申請對象為國小 5 、 6 年級及國中 7 、 8 年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