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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東原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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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生活動組 - 學務 | 2014-10-27 | 點閱數: 2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114507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以童軍教育為主軸,辦理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及學校,俾激勵童軍教育及活動之發展。
三、請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前(逾時不候),依本實施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至台南市童軍會(臺南市南門路 26 號)辦理初選(審)作業:
(一)績優個人:依行政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市)、私立高中職校、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校數,每 100 校薦送 1 名績優人員(未滿 100 校得推薦 1 名)。
(二)績優學校(含行政區內國教署所屬高中職校):
1、高級中等學校:每 20 校薦送 1 校(未滿 20 校得推薦 1 校)。
2、國民中學:每 40 校薦送 1 校(未滿 40 校得推薦 1 校)。
3、國民小學:每 100 校薦送 1 校(未滿 100 校得推薦 1 校)。
(三)績優行政人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 1 名(須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 2 年以上)。
四、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五、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獲獎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及規定敘獎。
六、獲獎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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